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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0372號函修正第3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30027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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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本基金總面額
一、【投資於國內外者適用】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____元,最低為新臺幣____元(不得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________單位。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經金管會或其指定機構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申請(報)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得辦理追加募集。
【投資於國內者適用】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低為新臺幣____元(不得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二、【投資於國內外者適用】本基金經金管會或其指定機構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前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於上開期間屆滿後,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及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或其指定機構申報。
【投資於國內者適用】本基金經金管會或其指定機構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本基金於上開期間屆滿後,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後,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或其指定機構申報。
三、本基金之受益權,按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割;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即本金受償權、收益之分配權、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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