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金管會核准後,本契約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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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認以終止本契約為宜,以命令終止本契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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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理公司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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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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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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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貳億元時,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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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本基金特性、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以終止本契約為宜,而通知全體受益人、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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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本契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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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益人會議之決議,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