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保本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0316A號函修正第27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80211號函辦理)

異動條文

  1. 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
    1. 一、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金管會核准後,本契約終止︰
      1. (一)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認以終止本契約為宜,以命令終止本契約者;
      2. (二)經理公司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3. (三)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4. (四)保證機構因解散、破產、撤銷或廢止核准等事由,而無其他適當之保證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保證型基金適用】
      5. (五)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6. (六)受益人會議之決議,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2. 二、本契約之終止,經理公司應於申報備查或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同時將本契約經金管會核准終止,本基金將進入清算程序之訊息告知申購人。
    3. 三、本契約終止時,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本契約繼續有效外,本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4. 四、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