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金管會核准後,本契約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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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認以終止本契約為宜,以命令終止本契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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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理公司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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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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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證機構因解散、破產、撤銷或廢止核准等事由,而無其他適當之保證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保證型基金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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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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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益人會議之決議,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