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委外廠商管理:
-
a.公司與委外資訊服務供應商提供服務應訂定合約,合約所含內容應包含以下內容:合約期限、服務範圍、服務交付日期、服務水準要求、服務變更規範、服務驗收之標準、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處理作業程序、對資訊服務供應商之稽核權條款、合約轉讓或同意分包之規範、保密義務條款、罰則與損害賠償條款、爭議處理程序、違約處理條款、合約終止規範、合約終止後之處理、保固、權利及責任。
-
b.期貨商應評估資訊服務供應商之集中度,包括評估資訊服務供應商作業能力,採取適當風險管控措施,確保作業委外處理之品質,並注意作業委託資訊服務供應商之適度分散以控管作業風險。
-
c.資訊服務供應商應提供安全性檢測證明(如行動應用程式資安檢測、源碼檢測、弱點掃描等),並應確保交付之系統或程式無惡意程式及後門程式,其放置於網際網路之程式應通過程式碼掃描或黑箱測試。
-
d.公司應訂定相關規範管控,與資訊服務供應商資訊委外關係於終止、解除或結束後之相關作業。
-
e.委外資訊服務供應商應揭露第三方程式元件之來源與授權證明。
-
f.公司應管控資訊服務供應商存取權限,對於電腦通行使用權利進行適當控管。
-
g.公司應對資訊服務供應商服務內容變更進行風險評估。
-
h.公司對於委外資訊服務供應商於委外關係所涉及公司資訊資產,應於委外關係終止、解除或結束時完整歸還、確保銷毀或轉交予其他資訊服務供應商,並要求資訊服務供應商持續遵守保密承諾。
-
i.委外資訊服務供應商如自行發現程式漏洞、版本老舊,或於使用相同服務之其他期貨商應用系統發生故障或異常時,應儘速瞭解原因,並主動轉知及提供因應措施。
-
j.委外資訊系統之服務規格書應包括硬體規格、軟體版本、作業環境變動、作業系統底層架構及系統程式相容性等,並包含維持委外廠商服務水準之要求與橫向溝通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