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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稅條例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月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300128651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之2、第1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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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或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證券商自行買賣,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一點五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不適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
適用前項規定稅率之股票交易,應依金融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定之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相關規定辦理。
第12條
依本條例規定由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之稅款、滯納金、怠報金及罰鍰等,應由繳納人於繳款書送達後十日內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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