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每日於交易時間內分析等價、等殖自動成交系統有價證券之交易,發現其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即依第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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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日交易時間內成交價振幅超過百分之九且與本中心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振幅之差幅在百分之五以上,且其成交量達二千交易單位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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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日交易時間內成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六且與本中心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漲跌百分比之差在百分之四以上,且其成交量達二千交易單位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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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當日交易時間內週轉率超過百分之十且其成交量達二千交易單位以上者,但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股權特別股、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及指數投資證券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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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本要點規定發布交易資訊或採取處置措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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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證券市場傳聞或媒體報導或經本中心電腦系統分析有異常情事,並經簽報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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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