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經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終止其受益憑證之上市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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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之情事或有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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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該上市受益憑證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或期貨信託契約所定契約終止之情事,經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向本公司申請終止上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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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所定之連結式指數股票型基金所連結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經註冊地主管機關撤銷其核准或於其首次上市買賣之交易所終止上市,或連結式指數股票型基金連結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許可經終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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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經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為零或負數之重大訊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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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對其受益憑證認為有終止上市買賣之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