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86527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第13條、第19條、第20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81804號函勘誤)

異動條文

  1. 公開說明書封面應依序刊印下列事項:
    1. 一、基金名稱;保本型基金應用括弧以不同顏色顯著字體標明保本比率及基金之類型(保證型或保護型)。
    2. 二、基金種類:股票型、債券型、平衡型、多重資產型、保本型、組合型、指數型、指數股票型、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貨幣市場型、傘型或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定者。
    3. 三、基本投資方針。
    4. 四、基金型態(開放式或封閉式)。
    5. 五、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應註明「投資國外」。
    6. 六、基金以外幣計價者,應註明本基金計價之幣別。
    7. 七、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8. 八、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9. 九、保本型基金為保證型者,保證機構之名稱。
    10. 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11. 十一、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
      1. (一)「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2. (二)保本型基金為保證型者,應刊印「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投資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時,始可享有____%的本金保證。投資人於到期日前買回者或有本基金信託契約第____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應終止之情事者,不在保證範圍,投資人應承擔整個投資期間之相關費用,並依當時淨值計算買回價格。投資人應了解到期日前本基金之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波動。投資人在進行交易前,應確定已充分瞭解本基金之風險與特性。」等文字。
      3. (三)保本型基金為保護型者,應刊印「本基金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機制,係透過投資工具達成保護本金之功能。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投資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時,始可享有____%的本金保護。投資人於到期日前買回者或有本基金信託契約第____條應提前終止之情事者,不在保護範圍,投資人應承擔整個投資期間之相關費用,並依當時淨值計算買回價格。投資人應了解到期日前本基金之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波動,因保護並非保證,投資標的之發行人違約或發生信用風險等因素,將無法達到本金保護之效果,投資人在進行交易前,應確定已充分瞭解本基金之風險與特性。」等文字,後段文字並應以加大粗黑字體或不同顏色等特別顯著方式刊印。
      4. (四)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應以不同顏色顯著字體方式,載明適合之投資人屬性,並刊印「投資人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及「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惟不表示絕無風險。由於非投資等級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故本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本基金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等文字。
      5. (五)環境、社會及治理相關主題基金,應刊印「本基金屬環境、社會及治理相關主題基金,永續相關重要發行資訊之揭露請詳見第__頁至第__頁」,定期評估資訊將於公司網站(https://)公告。
      6. (六)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__頁至第__頁。
      7. (七)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負責人及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8. (八)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包括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之網址及公司揭露公開說明書相關資料之網址。
      9. (九)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經本會核准得自行保管基金資產者,應標明自行保管及設有信託監察人之字句。
      10. (十)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應刊印「本基金投資目標未追蹤、模擬或複製特定指數之表現,而係經理公司依其所訂投資策略進行基金投資」;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設定績效指標者,另應刊印「本基金之績效指標係為基金績效評量之參考,本基金無追蹤、模擬或複製績效指標之表現」等文字。
    12. 十二、刊印日期。
  2. 為申請(報)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所編製之公開說明書,應於其封面註明係申請(報)用之稿本。
  3. 第一項第三款之基本投資方針得註明參閱本文之頁次。
  1. 基金投資應記載下列事項:
    1. 一、基金投資方針及範圍。若為債券型基金者,應敘明其資產組合及持有固定收益證券部位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管理策略。
    2.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基金經理人之姓名、主要經(學)歷及權限、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者,應揭露所管理之其他基金名稱及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3.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將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者,應敘明複委任業務情形及受託管理機構對受託管理業務之專業能力。
    4. 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投資顧問服務者,應敘明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基金顧問服務之專業能力。
    5. 五、基金運用之限制。
    6. 六、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7. 七、基金參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8. 八、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應揭露下列事項:
      1. (一)主要投資地區(國)經濟環境,簡要說明下列資料:
        1. 1、經濟發展及各主要產業概況。
        2. 2、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3. 3、最近三年當地幣值對美元匯率之最高、最低數額及其變動情形。
      2. (二)主要投資證券市場,簡要說明下列資料:
        1. 1、最近二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附表一、二)
        2. 2、最近二年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附表三)
        3. 3、市場資訊揭露效率(包括時效性及充分性)之說明。
        4. 4、證券之交易方式。
      3. (三)投資國外證券化商品或新興產業者,應敘明該投資標的或產業最近二年國外市場概況。
      4. (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對基金之外匯收支從事避險交易者,應敘明其避險方法。
      5. (五)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說明配合本基金出席所投資外國股票(或基金)發行公司股東會(受益人會議)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9. 九、下列種類基金應再敘明之事項:
      1. (一)保本型基金:
        1. 1、相關投資連結標的之性質。
        2. 2、本基金之設定參數,含參與比率及投資期間,並註明實際參與率釐定之時間,以及通知受益人之方式。
        3. 3、保護型基金未設立保證機構,應載明本基金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機制,係透過投資工具達成保護本金之功能。
        4. 4、保護型基金應明定,因應受益人提前請求買回而處分資產及到期日時,達成保護本金之控管機制。
      2. (二)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
        1. 1、指數編製方式及經理公司追蹤、模擬或複製表現之操作方式,包含調整投資組合方式,以及基金投資於指數具代表性之成分證券樣本時,為使該樣本明確反映指數整體特色之抽樣及操作方式。
        2. 2、基金表現與標的指數表現之差異比較,其比較方式應載明其定義及計算公式。
        3. 3、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同時包括股票及債券者,指數編製規則應明定各類成分證券配置比例。
      3. (三)傘型基金:應分別敘明各子基金之投資範圍、主要區隔及異同分析;其應記載事項之內容為各子基金所共通者,得標註各子基金皆同,免重複列示,其應記載事項之內容為各子基金不同者,應分別列示,並比較其差異。
      4. (四)外幣計價基金:應敘明本基金計價之幣別,且所有申購及買回價金之收付均以該幣別為之。
      5. (五)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設定績效指標者,應說明該指標之特性,以及基金與績效指標對投資策略及特色之差異,並應載明基金表現與績效指標表現之差異比較,其比較方式應載明其定義及計算公式。
  2. 前項第八款第一目或第二目所稱主要投資地區(國)或主要投資證券市場,係指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基金實際投資各地區(國)或各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之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達百分之十以上者。但百分之十以上地區(國)或證券交易市場之比率合計數未達百分之五十者,以基金實際投資各地區(國)及證券交易市場之比率,依大小順序累計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各該地區(國)或證券交易市場為主要投資地區(國)或主要投資證券市場。
  3. 前項基金無實際之金額者,得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預計之金額代之。
  1. 基金之資訊揭露應記載下列事項:
    1. 一、依法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2. 二、資訊揭露之方式、公告及取得方法。
    3.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募集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者,應記載投資人取得指數組成調整、基金與指數表現差異比較等最新基金資訊及其他重要資訊之途徑。
    4. 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募集之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設定績效指標者,應記載投資人取得基金與績效指標表現差異比較等最新基金資訊及其他重要資訊之途徑。
  1. 追加募集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或開放式基金按季更新之公開說明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基金運用狀況之事項:
    1. 一、投資情形:列示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基金下列資料:
      1. (一)淨資產總額之組成項目、金額及比率。(附表五)
      2. (二)投資單一股票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列示該股票之名稱、股數、每股市價、投資金額及投資比率。(附表六)
      3. (三)投資單一債券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列示該債券之名稱、投資金額及投資比率。(附表七)
      4. (四)投資單一基金受益憑證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應列示該基金受益憑證名稱、經理公司、基金經理人、經理費費率、保管費費率、受益權單位數、每單位淨值、投資受益權單位數、投資比率及給付買回價金之期限。
    2. 二、投資績效:
      1. (一)最近十年度每單位淨值走勢圖。
      2. (二)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每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金額。
      3. (三)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年度報酬率。
      4. (四)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三年、五年、十年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報酬率公式詳附表八);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另應載明基金表現與標的指數表現之差異比較;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有設定績效指標者,另應載明基金表現與績效指標表現之差異比較。
    3. 三、最近五年度各年度基金之費用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總金額占平均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計算。
    4. 四、最近二年度本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淨資產價值報告書、投資明細表、淨資產價值變動表及附註。
    5. 五、最近年度及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有價證券總金額前五名之證券商名稱、支付該證券商手續費之金額。若證券商為該基金之受益人者,應一併揭露其持有基金之受益權單位數及比率。(附表九)
    6. 六、基金接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應揭露信用評等機構對基金之評等報告。
    7. 七、其他應揭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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