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以科技事業或文化創意事業、或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以下簡稱審查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投資控股公司申請上櫃補充規定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或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以下簡稱外國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淨值、營業收入及營業活動現金流量」標準申請其股票為櫃檯買賣者,並應分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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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公開說明書之封面(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三條之規定),應以顯著之字體註明「本公司係科技事業(或文化創意事業)、依『淨值、營業收入及營業活動現金流量』標準申請上櫃者,屬於並未被要求獲利能力之上櫃條件,請投資人特別注意」等字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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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開說明書摘要部分(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七條之規定,並修正附表一),應增列技術股股東、各級單位主管與技術、研究發展主管暨相關技術、研究發展人員之職稱、姓名及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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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組織部分(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之規定,並修正附表二),應增列技術及研究發展人員之資歷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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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資本及股份部分(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一條之規定,並修正附表十三)應增列現任董事、技術股股東、經理人及技術研究發展人員與持股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之股東股權變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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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之經營部分(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九條之規定),應增列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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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場及產銷概況部分,應增列產品技術分析暨持續發展之研究發展計畫,內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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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產品生產開發技術之層次、來源、確保(專利權及所受法律保護狀況)與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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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現在主要產品之競爭優勢、生命週期、持續發展性暨新產品之研究開發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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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二年度從業員工人數部分,增列經理人、技術及研究發展人員暨其他員工之流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