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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暨產業分類指數編製要點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303031731號公告修正第2點,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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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櫃買指數及產業分類指數之成分股納入或刪除時點如下:
(一)初次上櫃公司自其櫃檯買賣開始日起算第六個交易日納入指數成分股,但已上櫃公司轉換股份予新設公司或轉型為控股公司、已上櫃公司分割後之新設公司及管理股票轉上櫃者,於櫃檯買賣開始日起即納入指數成分股。
(二)停止買賣之上櫃股票於停止買賣開始日自成分股中刪除,俟其恢復交易當月起算之次二月第一個交易日,納入指數成分股;但上櫃公司因辦理減資(含彌補虧損、以現金退還股東股款及分割等原因)換發新股作業、變更股票面額換發新股作業,或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令被併購等情事而停止買賣且併購公司為指數成分股者,保留為成分股,不予刪除。
(三)終止櫃檯買賣之上櫃股票,於終止櫃檯買賣日自成分股中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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