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民間團體訂定及修正會計師服務準則及評價準則公報補(捐)助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30385835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第7點、第10點、第12點及第7點附表一、附表二、第十點附表三;增訂第13點,原第13點移列至第14點,並自即日生效

異動條文

  1. 本會每一會計年度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金額,原則上於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編列預算範圍內辦理,並於補(捐)助契約中另定之。
  2. 補(捐)助金額視計畫項目、計畫內容、經驗實績、預期效益及本會預算情形等核定,採部分補(捐)助,其中本會補(捐)助金額不超過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其餘經費申請補(捐)助者應提出相對應之自籌款或其他機關(構)與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申請者每年(採曆年制,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依本要點所獲本會之補(捐)助金額,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上限。
  1. 民間團體擬訂定及修正審計準則、核閱準則、確信準則、其他相關服務準則、品質管理準則與評價準則公報及解釋函,除有特殊事由,經本會核准者外,應於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間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次一年度申請補(捐)助:
    1. (一)申請書(如附表一)。
    2. (二)團體及團體負責人之證件。
    3. (三)計畫書。
    4. (四)經費概算表(如附表二)。
  2.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3. 第一項計畫書之內容,至少應包括:
    1. (一)計畫項目。
    2. (二)計畫架構。
    3. (三)預期效益。
    4. (四)實施期間。
    5. (五)性別平等措施。
    6. (六)人力配置。
    7. (七)經費需求。
  1. 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應檢附領據、經費收支結算表(如附表三)、收支清單、各項支用單據及成果報告,於次年度一月五日前送本會辦理結報。如未依限報核,本會得逕予通知註銷該筆補(捐)助款。
  2. 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會得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3. 受政府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4. 有關所得稅之扣繳及其他稅賦應由民間團體負責辦理。
  1. 本會得隨時檢討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辦理第四點所列事項之績效,如發現成效不佳、或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違反性騷擾防治及性別平等相關規定等情事,除得要求繳回或核扣該部分之補(捐)助款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或暫停受理該團體之申請或補助。
  1. 受補(捐)助者或其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人員,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且有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情形,應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事前揭露),併同申請文件送本會辦理,違反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辦理。
  1. 本會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案件應按季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及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上公開補(捐)助事項、受補(捐)助者、核准日期及補(捐)助金額之相關資訊。
  2. 本會就本要點之補(捐)助資訊,應登載於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GSS),並透過該系統查詢補(捐)助案件有無重複或超出所需經費等情形,作為辦理核定及撥款作業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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