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至第三款審議事項之審議表決方式原則採記名一次表決,其表決結果採同意或不同意兩種,表決票數須分別達到下列各目票數,方為同意其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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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之八各款規定情事之一,且無違反同準則相關規定情事,應有出席審議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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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八、九、十款以外各款規定情事者之一、第二十八條之八各款規定情事者之一或違反同準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二十八條之六以外相關規定及申復案件,應有出席審議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行之。但本審議會應敘明綜合考量得予同意上市之具體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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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初次申請股票創新板上市及創新板第一上市案件,無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且無違反同準則相關規定情事者,應有出席審議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行之。但具有同準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八、九款以外各款規定情事者之一,或違反同準則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以外相關規定及申復案件,除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外,本審議會並應敘明綜合考量得予同意上市之具體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