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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300792381號公告修正發布增訂第3條之5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3014945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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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條
創業投資公司向本中心申請其股票為櫃檯買賣者,除應符合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章程應載明公司永續經營之意旨。
二、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十億元以上,且募集發行普通股股數達五千萬股以上。
三、未從事「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規定以外之任何業務。
四、持有任一公開發行公司之股份未逾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十。
五、投資任一被投資公司之投資總額未逾申請公司最近期財務報告資產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六、申請上櫃時及最近二會計年度財務報告日投資總額均達申請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六十以上。但資產總額扣除投資按公允價值衡量為淨增加之評價調整數後,其計算符合規定比率者,不在此限。
七、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應載明投資交易條件、授權額度及核決層級、投資獲利通知及停利機制、投資損失預警及停損機制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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