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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事務電子通知平台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1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1300255451號函修正第3條、第10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30148862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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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發行人使用本平台辦理股務事務電子通知,須與本公司簽訂股務事務電子通知服務委任合約書,並檢具下列文件送交本公司:
一、公司變更登記表首頁或法人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二、基本資料表,並向本公司指定其使用於本平台之電子憑證。
三、印鑑卡。
如發行人已與本公司訂有「電子投票事務委任合約書」,得指定使用原所留存之印鑑,無須檢具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文件。
如發行人之代辦機構建有股務事務電子通知平台者,發行人應就選擇使用之電子通知平台、寄送之原則及相關權利義務等事項出具聲明書,並簽蓋原留印鑑送交本公司。
代辦機構受發行人委任辦理股務事務電子通知相關資料處理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向本公司指定其使用於本平台之電子憑證。如代辦機構曾受發行人委任辦理電子投票事務者,代辦機構得指定原所留存之印鑑。
第10條
投資人得於本平台查詢同意收受股務事務電子通知之有價證券範圍及期間。
發行人有第三條第三項之情事者,投資人得於本平台查詢發行人選擇委託之電子通知平台及其寄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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