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0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130024428號函修正第73條;增訂第8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異動條文

  1. 發行人屬未上市(櫃)、興櫃之公開發行公司者,其股票所有人為辦理公開收購交存有價證券作業,申請將股票撥入其往來證券商或保管機構之保管劃撥帳戶時,發行人得不受前條聲明書中受理轉帳之限制。
  1. 有價證券所有人於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之有價證券,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申請撥入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
  2. 有價證券所有人於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一般保管帳戶之有價證券,不得申請撥入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但下列有價證券,不在此限:
    1. 一、私募有價證券。
    2. 二、緩課/緩繳股票。
    3. 三、第八條之有價證券。
    4. 四、已終止上市(櫃)、興櫃之有價證券。
  3. 有價證券所有人於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一般保管帳戶或登錄專戶之下列有價證券,不得申請撥入其他參加人之保管劃撥帳戶:
    1. 一、私募有價證券。但申請撥入證券自營商、保管機構或委託保管機構保管之保管劃撥帳戶者,不在此限。
    2. 二、緩課/緩繳股票。
    3. 三、未經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公告上市(櫃)、興櫃之第八條有價證券。但申請撥入往來證券商或保管機構之保管劃撥帳戶辦理公開收購交存者,不在此限。
    4. 四、已終止上市(櫃)、興櫃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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