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九款所規定「董事會有無法獨立執行其職務」,係指不得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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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擔任申請公司獨立董事,有不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所訂之要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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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擔任申請公司獨立董事者,未於該公司簽訂輔導契約當年度起進修法律、財務或會計專業知識每年達三小時以上且取得「上市上櫃公司董事進修推行要點」第六條第一、二、四款訂定之進修體系所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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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公司之董事彼此間有超過半數之席次,具有下列關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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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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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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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一法人之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