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執行初次申請股票上市公司申請上市時所檢送之財務報告之查核或核閱工作及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或財務預測之確信工作,經發現有下列缺失之情事者,本公司得對會計師為第三條規定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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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股票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內容未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或有關法令、慣例處理;或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或創新板第一上市案件檢送之合併財務報告未依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八條之三第三、四項、第二十九條第七項或審查外國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辦理,致有錯誤或不實之情形,其影響金額達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標準而未予指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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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股票上市公司財務報告應揭露事項未予揭露,有誤導虞而未予指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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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依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或會計師服務案件準則執行查核或核閱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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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限確信申請股票上市公司財務預測未依確信準則3401A號「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之有限確信」規定辦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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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股票上市公司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或相關函文辦理,而未予指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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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會計師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規定執行應有之專案審查程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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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會計師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規定出具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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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於上市審查期間所出具有關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之書面補充資料核有缺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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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經本公司認定之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