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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7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001336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6條條文,自113年7月24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46852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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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公開銷售說明書之封裡,應依序刊印下列與本次發行有關事項:
一、公開銷售說明書之分送計畫、說明公開銷售說明書之陳列處所、分送方式及索取公開銷售說明書之方法。
二、認購(售)權證承銷商名稱、地址及電話(無則免列)。
三、發行人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四、信用評等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五、最近年度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及電話。
第6條
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如左:
一、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內容。
二、會計師查核意見。
三、發行人相關資料。
四、標的或其組合相關資料。
五、因認購(售)權證所生一切爭議應適用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
六、訴訟管轄法院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如有仲裁約定,其約定內容。
七、其他重要約定。
八、主管機關或本公司規定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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