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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境外基金人員培訓計畫要點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5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30051904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第8點;增訂第7點,原第7點移列至第8點(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82108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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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人員培訓計畫訓練單位暨培訓對象:
一、本要點所稱之訓練單位,包括:境外基金機構及其委任之專業機構。
二、本要點所稱之培訓對象,係指經前述境外基金機構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所委任之境外基金總代理人暨其境外基金業務人員。
三、總代理人應辨識並避免培訓計畫所生之利益衝突。除線上培訓外,為避免利益衝突,應訂定選派受培訓人員之標準。
柒
利益衝突防範:
總代理人應於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明定辨識及避免辦理總代理業務所生利益衝突或潛在利益衝突之防範機制,包括但不限於接受境外基金機構辦理之人員培訓,除採線上培訓外,應訂定選派受培訓人員之標準,以及參與培訓計畫之課程內容及上課比重之原則。
捌
附則:
本要點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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