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資訊服務供應商資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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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組織應載明資訊服務供應商應遵循之資安要求事項、個人資料保護法與其他相關法規遵循與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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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組織應載明資訊委外作業範圍內,組織與資訊服務供應商雙方之資安角色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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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組織應載明資訊服務供應商應提供安全性檢測證明(如行動應用程式資安檢測、源碼檢測、弱點掃描等),並應確保交付之系統或程式無惡意程式及後門程式,其放置於網際網路之程式應通過程式碼掃描或黑箱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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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組織應載明要求資訊服務供應商揭露第三方程式元件之來源與授權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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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組織應載明要求資訊服務供應商處理之組織委託服務各項範圍資訊,能於組織要求期限內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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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組織應載明服務變更或資通安全事件之資訊服務供應商處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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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組織應載明要求資訊服務供應商於知悉存有任何潛在問題和危害(如:於其他客戶端發生重大系統異常),且其可能影響受託業務時,立即通知組織並採取相關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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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第一類組織應載明資訊委外作業範圍內,組織之資訊應與資訊服務供應商及其處理其他組織之資料有明確區隔,並應予以加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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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第一類組織應載明資訊服務供應商應取得之資安及品質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