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項所定財產證明以本人或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之下列單據文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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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動產所有權狀影本、登記謄本或繳稅稅單。證券商並應查詢他項權利設定狀況後,計算其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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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機構存款證明文件(如存款餘額證明書、存摺、定存單等),並應以最近一個月之平均餘額為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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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持有有價證券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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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金融機構出具之黃金帳戶餘額證明文件(如黃金存摺、黃金存摺或帳戶之餘額證明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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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託業出具之金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或不動產信託之信託財產證明文件(如對帳單、信託財產目錄、信託財產證明書等),且信託委託人及受益人限委託人本人,信託財產限不動產、金融機構存款、有價證券及金融機構黃金帳戶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