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守法、健全經營,且申請時無下列重大違規遭受處分紀錄,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金管會或中央銀行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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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近三年曾受金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規定處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以上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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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三個月曾受金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所為之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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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半年曾受金管會命令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處分,或撤換其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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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近一年曾受金管會停業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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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最近二年曾受金管會撤銷或廢止部分營業許可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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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最近二年曾受中央銀行撤銷或廢止一部或全部辦理外匯業務許可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