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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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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管理辦法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1月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新字第107 005453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7條、第28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 (中華民 國107年12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70121363號函准予 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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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依前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發或換發許可證照後,應檢具申請書(附件一),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中心申請簽訂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契約(附件二)。
證券商已依前項規定與本中心簽訂契約者,遇有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一項所列應申報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送請本中心轉陳主管機關。
附件一-證券商簽訂契約申請書
附件二-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契約
第24條
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應於確認員工及股東放棄認購股數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向證券商申報含公司基本資料、公司過去三年募資及資金運用相關紀錄、本次現金增資資金運用計畫、支付予證券商之費用或任何形式之對價及發行相關費用等項目之募資計畫書(附件三),並經證券商履行盡職調查程序確認無重大異常後揭示於證券商募資平台至少五個營業日,投資人始可進行認購。
公司自辦理股權募資至完成變更登記止,相關進度應揭示於證券商募資平台。
公司於辦理股權募資期間,不得對外說明或發布財務業務之預測性資訊。
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應協助證券商進行盡職調查程序,並提供所需之資料。
公司辦理股權募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募資計畫書以顯著字體註明,且證券商於其募資平台揭示該募資案時,亦應以顯著方式揭示之:
一、公司為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一規定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股權募資僅供天使投資人認購。
三、本次股權募資之有價證券為不具債權性質之特別股股票。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向證券商申報之相關資訊,如有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均應由公司負責。
附件三-募資計畫書
第26條
投資人有認購意願者,應於證券商募資平台確認「風險預告書」(附件四)與同意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後始得進行認購作業,經檢核未逾其投資限額,即完成投資人之認購作業。但天使投資人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所稱投資限額,係指投資人透過單一證券商募資平台進行認購之投資金額,其單次股權募資認購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五萬元,且依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間內合計不得逾新臺幣十萬元。但天使投資人對任何公司之認購投資金額,及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對該募資公司之認購投資金額,不在此限。
第二項規定所稱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應以公司辦理股權募資前停止股東名簿記載變更基準日為認定時點。
符合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之天使投資人,除同項第一款規定之專業機構投資人及第二款規定之公開發行公司,得無須申請逕由證券商予以建檔外,其餘各款之天使投資人,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證券商提出申請,以利其審核合格後據以建檔執行投資限額之控管作業。
附件四-募資平台股票風險預告書
第27條
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將其員工及股東放棄認購之部分,提出透過證券商募資平台供投資人或僅供天使投資人認購者,第一次認購不足額或雖足額認購但有認購人逾繳款期限未繳納股款時,除經證券商與公司雙方同意者外,公司應定相當期間辦理第二次認購。前開經雙方同意而不再辦理第二次認購者,及第二次認購仍不足額或雖足額認購但有認購人逾繳款期限未繳納股款者,已表達認購意願之投資人,其認購失其效力,公司存儲專戶就已繳款者均應加給專戶所生之利息並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後辦理退款作業。
第一次或第二次認購已足額者,證券商應依公司意願,確定認購人名單,據以通知認購人辦理繳款事宜,並通知公司或公司委託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股款收足等相關確認事宜。
經確認前項股款未收足者,公司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確認股款已收足者,公司應辦理資訊揭露、公司變更登記及發行股票之公司如有印製實體股票者,其交付等事宜;如未印製實體股票者,應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規定,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其發行之股份。
第28條
公司於募資完成日起至資金運用完成日之次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應將下列資訊依規定之格式輸入證券商指定之資訊揭露系統:
一、公司基本資料,含公司概況、董事、監察人及經營團隊基本資料等資訊:應於公司知悉變動時起五日內輸入。
二、提請股東常會承認之營業報告書、年度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應於股東常會開會日至少十日前輸入。年度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符合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公司資本額或一定規模者,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
三、股利分派情形:經董事會決議或股東會確認後之次一營業日前輸入。
四、現金增資資訊:
(一)募資計畫項目及進度:應於完成募資股款收足之日起十日內輸入。相關資料異動時,應於異動時起五日內輸入。
(二)募集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應於每季結束後二十日內輸入。
前項各款之資訊申報內容均不得有虛偽、隱匿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
第五章 附則
第34條
本辦法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辦法中相關附件之增刪或修正,奉本中心總經理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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