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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3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7180 1296號公告修正發布增訂第6條之2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7年3 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70105524號函准予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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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條
本準則第四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所稱市值,係指上市申請書件所記載申請上市股票發行股數,乘以下列股票價格孰低者:
一、與證券承銷商共同議定之承銷價格。
二、股票登錄為興櫃股票櫃檯買賣者,申請上市日前三十個、九十個、一百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孰低者。
股票已在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公司申請上市或第一上市者,市值係指其上市申請書件所記載申請上市股票發行股數,乘以申請上市或第一上市日前三十個、九十個、一百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孰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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