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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證券商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境內基金資訊傳輸作業要點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5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500 10347號修正發布第75條之1條文,自即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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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1條
證券商受理客戶以透過本平台取得之境內基金作為向證券商借貸款項、融資融券或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之擔保品時,證券商應將該基金之名稱、單位數等資料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接獲通知後,即辦理相關資料之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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