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證券商依前開規定派員實地瞭解營運情形及評估有無重大營運風險或其他重大異常情事時,應擬定主要查核項目及查核程序,其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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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薦證券商應評估申請公司分別以承銷價格及於興櫃市場掛牌之最近一個月平均股價為衡量依據,設算其已發行但股份基礎給付交易最終確定日尚未屆至且採內含價值法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股票上櫃後所產生之費用對財務報表可能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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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營事業申請股票上櫃時,其檢送之財務報告以經審計機關審定之審定報告書替代者,應取得並暸解會計師就如適用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與審計機關審定數之差異,及其對財務報告影響所表示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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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推薦證券商應評估外國申請公司依註冊地國法令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及具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發行辦法合理性暨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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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大轉投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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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閱董事會會議紀錄有關投資目的、投資始點及預計完成日之資料,並取得該投資案之營運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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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資之資金來源,若係舉債,應評估其對申請公司未來營運之影響;若係自有資金,應設算其所損失之利息收入或再投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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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蒐集投資案所營事業之產品市場供需資料,以瞭解其預估之市場供需是否合理,並依據預估之營運計畫,計算投資報酬率及成本回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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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取得被投資事業之財務報告或該項目之營運報告資料以瞭解其營運及財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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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參酌業務或技術專家之評估意見以瞭解其預計之投資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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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瞭解該等重要子公司之組織、生產及營運等相關作業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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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取得該等重要子公司銷售收款循環、採購付款循環、生產倉儲循環及研發循環等循環簡介及有關作業流程,並實地瞭解其營運情形,評估其有無重大營運風險或其他重大異常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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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瞭解該等重要子公司採購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與投資性不動產之相關作業流程,並實地瞭解其營運情形,評估其有無重大營運風險或其他重大異常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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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實地觀察該等重要子公司存貨及財產保管情形,並取得該等公司存貨、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與投資性不動產清冊,執行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投資性不動產及存貨之抽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