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下列二情形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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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發生重大之內部控制舞弊、非常規交易或資產被掏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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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上市公司與債權銀行召開協商會議,其協商結果確定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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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款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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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款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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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上市公司與關係人間交易事項: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每筆交易金額或一年內與同一相對人交易累積金額達公司股本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之外國發行人,前開有關股本百分之二十之計算應以淨值百分之十替代之。前揭上市公司與關係人間交易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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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買賣公債或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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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及其子公司,取得或處分母、子公司所發行之國內各類公開募集之開放型基金,或為票券、債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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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與母、子公司或該上市公司之子公司間交易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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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款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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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發生災難、集體抗議、罷工或環境污染情事遭主管機關處分,其獲保險理賠之預估損失,超過該公司股本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之外國發行人,前開有關股本百分之二十之計算應以淨值百分之十替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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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款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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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或投資人所提供訊息有足以影響上市公司之有價證券行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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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款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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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款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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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金融控股公司經其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或對其子公司喪失法定之控制性持股,經其主管機關限期命其改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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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款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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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本款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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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申請終止其有價證券上市買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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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本款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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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上市公司持有其上市(櫃)子公司之股份逾該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股本總額百分之七十者;或上市公司其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股本總額百分之七十為另一已上市(櫃)之公司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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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其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或其他經公司董事會決議之重大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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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企業併購法第十八條第六項進行合併且消滅公司為股本未達新台幣拾億元之未上市(櫃)公司,或依企業併購法第十九條進行併購者。被併購者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之外國發行人者,前開有關股本之計算應以淨值替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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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要子公司或屬「對上巿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之一第一項之投資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辦理減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