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標準規範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99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稽字第09900389 4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及其附件,並自99年12月28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9 年12月2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0990068483號函准 予備查)

異動條文


  1. 參、證券商至少應依下列內容,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
    一、法令遵循單位為規劃、管理及執行法令遵循制度,建立公司從業人員
    重視法治觀念,加強證券法令規章之宣導及教育,以促使公司所有人
    員均能熟悉與本身工作相關之各種法規,特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
    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相關規定,訂定公司法令遵循之
    評估內容與程序(以下簡稱本程序)。
    二、法令遵循主管綜理法令遵循事務,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及各監察人或
    審計委員會報告。
    三、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如下:
    (一)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傳達、諮詢、協調與溝通系統。
    (二)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使各項營運
    活動符合法令規定。
    (三)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評估執行情形。
    (四)對各單位人員施以適當合宜之法規訓練。
    (五)督導海外分支機構遵循其所在地國家之法令。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四、法令遵循之評估程序採取自行評估作業,各單位每年至少須辦理一次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每半年至少須辦理一次),其辦理結果應送
    法令遵循單位備查。各單位辦理自行評估作業,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
    專人辦理。
    五、自行評估作業分為兩大類:
    (一)一般自行評估項目:適用於公司各單位。
    (二)單位自行評估項目:適用於個別單位。
    六、辦理上開自行評估作業時,應使用「法令遵循自行評估表」(如附件
    )辦理,「法令遵循自行評估表」(代自行評估工作底稿)及自行評
    估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七、本程序經總經理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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