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人請求履約之認購(售)權證,其履約給付方式如屬以下三者之一,證券商需向持有人預收履約所需支付款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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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證券經紀商對不同持有人及不同上櫃權證履約之款項應分別辦理收付作業,即證券經紀商收取持有人預繳之款項後,應存入往來銀行權證履約款項代收付專戶(非交割專戶),俟持有人請求履約日後第二營業日與本中心完成款券收付後,始撥付持有人應收之款項。證券經紀商與本中心間有關持有人履約款項,以應收應付相抵後之金額辦理收付,但證券經紀商同時為發行證券商之委任證券商者,其代發行證券商與本中心辦理收付之款項,與其持有人履約之款項,應分別與本中心辦理收付,不得相抵。持有人與證券經紀商間,以及證券經紀商與本中心間有關上櫃權證履約之款項,均不得與櫃檯買賣市場有價證券買賣之交割代價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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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上櫃認購(售)權證持有人之委任證券經紀商應於請求履約當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前,透過集保公司電腦連線查詢列印當日認購(售)權證持有人請求履約總數量之彙總表,辦理結帳,並於次一營業日將該彙總表簽蓋原留印鑑送交集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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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履約給付方式為「現金結算」之認購(售)權證屆期,本中心計算具履約價值之基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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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認購權證非指數型權證為(結算價格-履約價格)x標的證券數量-結算價格x標的證券數量x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果大於零者,即具履約價值。指數型權證為(結算指數-履約指數)x每點對應金額x權證單位數x行使比例-(結算指數-履約指數)x每點對應金額x權證單位數x行使比例x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果大於零者,即具履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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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認售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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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給付」之認購(售)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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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給付,惟發行人得選擇現金結算」之認購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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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券給付,惟持有人得選擇現金結算」之認售權證,且持有人已指定採「證券給付」。但履約給付方式為「證券給付,惟發行人得選擇現金結算」之認購權證(即前開第二項),如發行人選擇以「現金結算」,或該持有人分配以「現金結算」,證券商應於持有人請求履約日後第一營業日退還預收之款項。屬上限型認購權證或下限型認售權證者,遇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或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達到上(下)限價格或指數時,當日視同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並於次二營業日到期,一律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或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採自動現金結算方式辦理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