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就承銷商所提出輔導進度及成效資料、評估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缺失處理辦法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3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3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3000519 8 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3年3月9日財 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一字第0930100064號函准予備查)

異動條文

  1. 證券承銷商於輔導公開發行公司股票申請上市期間,提出之輔導進度與成效資料或相關資料,經發現有下列缺失之情事者,本公司得視其情節輕重,依下列規定處記缺點:
    1. 一、依「證券承銷商輔導公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上市作業應注意事項」所申報輔導之相關資料,經本公司抽查工作底稿或其他相關資料,發現內容有虛偽隱匿情事,或輔導之發行公司有重大異常事項或有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三款所訂不宜上市情事,證券承銷商未予說明者,處記缺點三至五點。
    2. 二、未按「證券承銷商輔導公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上市作業應注意事項」規定之期限申報輔導相關資料,累計達二次以上且未有合理說明者,處記缺點一至三點。
    3. 三、輔導進度未確實依照輔導股票上市計畫執行或輔導進度有重大變更或落後,未將其修訂後之輔導股票上市計畫或落後原因函報本公司備查者,處記缺點一至三點。
    4. 四、輔導股票上市進度及成效資料未依照「股票初次上市之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逐項評估、詳細記錄評估過程及結論並將有關單據資料彙編成工作底稿以為依據者,處記缺點一至三點。
    5. 五、輔導股票上市進度及成效資料有重大遺漏、明顯錯處、引用資料有誤或應採證資料因未盡相當之注意致未取得客觀合理證據者,處記缺點一至三點。
    6. 六、證券承銷商有未按應注意事項辦理,經本公司通知其改善而仍未改善者,處記缺點一至三點。
    7. 七、其他經本公司認為屬明顯缺失,應予處記者,處記缺點一至五點。
  2. 證券承銷商因同一缺失而有第一項數款規定之情事者,從一重處記其缺點,證券承銷商於最近二年內重覆發生第一項各款之同一缺失者,得加重處記其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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