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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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編製該公司最近三年度財務比率分析表,並與同類別至少三家上櫃、上市公司及同業未上櫃、未上市公司比較其變化情形,並說明採用該等採樣公司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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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得最近三年度所得稅申報書影本及核定函並查閱會計師所提供帳列數、申報數及核定數之差異說明表,並分析有否異常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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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查閱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並取得該公司聲明或律師函,以了解最近三年度是否有重大訴訟案件或財務週轉困難情事,另取得最近三年度背書保證、重大承諾、資金貸與他人之資料,以評估對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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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取得該公司最近三年度公司債發行辦法、長期借款合約,抽核其還本付息情形,並了解對該公司之財務、業務有無重大限制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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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取得申請上櫃會計年度及其最近三年度之最近一次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計畫及以前各次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計畫尚未完成之相關資料,並抽核主要收、支憑證以了解是否依照進度執行,其增資效益是否顯現及有無異常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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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取得該公司擴廠計畫之相關資料,評估其資金來源、預計效益及可行性,並了解其工作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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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轉投資事業及重大轉投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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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轉投資事業之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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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轉投資事業之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了解其主要經營事業及營運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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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得該公司董事會會議紀錄以了解其投資目的、投資年度、原始投資金額、股份數及占被投資公司股份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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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查閱該公司財務報表及帳冊,以了解其投資損益之認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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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查閱最近三年度財務報表、帳冊等資料以評估有無違反公司法第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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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該公司於最近一會計年度或申請上櫃會計年度內,其單一海外營業據點或子公司符合左列標準之一者,推薦證券商應派員實地輔導及評估其內部控制執行情形,若未達到左列標準,推薦證券商可依重要性原則自行判斷是否需派員實地進行輔導及評估:該公司之營業收入來自該海外營業據點或子公司達三0%以上者。該公司之主要原料或主要商品,其數量或總進貨金額來自該海外營業據點或子公司達五0%以上者。該公司之總產值(含自製、委外及外購等)來自該海外營業據點或子公司達五0%以上者。該公司對該海外營業據點或子公司之原始投資金額累計達該公司實收資本額二0%或一億元以上者;或來自該海外營業據點或子公司之投資收益占該公司稅前純益二0%以上者。推薦證券商依前開規定派員實地輔導及評估其內部控制執行情形時,應擬定主要查核項目及查核程序,其內容包括左列項目:瞭解該等營業據點或子公司之組織、生產及營運等相關作業情形。取得該等營業據點或子公司銷售收款循環、採購付款循環、生產倉儲循環及研發循環等循環簡介及有關作業流程,並實地抽查前開循環之相關資料,以瞭解是否依書面會計制度合理運作,並評估其有無重大缺失暨是否有效執行。瞭解該等營業據點或子公司採購固定資產之相關作業流程,並實地抽查採購固定資產之相關資料,並評估其有無重大缺失。實地觀察該等營業據點或子公司存貨及財產保管情形,並取得該等公司存貨及固定資產財產清冊,執行固定資產及存貨之抽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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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大轉投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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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閱董事會會議紀錄有關投資目的、投資始點及預計完成日之資料,並取得該投資案之營運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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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資之資金來源,若係舉債,應評估其對公司未來營運之影響;若係自有資金,應設算其所損失之利息收入或再投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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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蒐集投資案所營事業之產品市場供需資料,以了解其預估之市場供需是否合理,並依據預估之營運計畫,計算投資報酬率及成本回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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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取得被投資事業之財務報告或該項目之營運報告資料以了解其營運及財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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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參酌業務或技術專家之評估意見以了解其預計之投資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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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查閱經會計師簽證(核閱)之財務報告及工作底稿、該公司之內部資料,以了解最近三年度關係人交易之揭露是否充分,並抽核相關憑證以評估與關係人之關係、交易之時間(期)、交易之目的、交易之標的物、交易之必要性、交易過程之合法性、交易之價格(含擔保情形)及其合理性、款項收付情形、交易之損益概況、交易之決策過程及其有關報表揭露情形;若有非常規交易之情事時,應予敘明並評估其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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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查閱經會計師簽證(核閱)之財務報告,如發現該公司自公開發行後最近連續五年由相同會計師查核簽證者,應了解公司未更換簽證會計師之原因及評估會計師之獨立性,並查閱最近二年度及申請年度經會計師簽證(核閱)之財務報告及工作底稿、該公司之內部資料,以了解會計師是否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及「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辦理,若有未依規定辦理之情事時,應予敘明並評估其對財務報表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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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匯率變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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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明最近各月份之匯率資料,與該公司之預估匯率比較是否有重大差異,並了解該公司對匯率變動之因應方式及實際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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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就該公司最近三年度兌換損益占營業利益之比率及內外銷、內外購比率以分析匯率變動對該公司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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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營事業申請股票上櫃時,其八十四會計年度以前之財務報告未經會計師簽證者,應取得並了解會計師就如適用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與審計機關審定數之差異,及其對財務報告影響所表示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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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司於申請上櫃會計年度及其前一會計年度曾辦理現金增資或發行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特別股、附認股權公司債、轉換公司債(含募集發行及私募)者,應取具該等案件之公開說明書及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申請書件與該等案件之認購明細資料。具體了解其價格、其他發行條件及認購對象,並評估其合理性;暨計算上開價格與上櫃承銷參考價格之差異、差異原因及其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