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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盤後定價交易買賣辦法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91年5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1年5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交字第200652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並自91年7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1年4月1 8 日財政部證券暨期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三)字第116308號函准予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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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盤後定價交易買賣申報之撮合成交,本公司於當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採電腦自動交易,並以申報當日收盤價格為成交價格。
前項所稱收盤價格,係指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之收盤價格。若有價證券於當日市場交易時間(即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三條規定之市場交易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無收盤價格,其盤後定價交易應予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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