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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9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9月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89)證櫃交字第 3240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點;並自89年9月4日起實施(中華民國89年8月 30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臺財證()3字第69167號函准予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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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甲方違背給付結算義務時,本開戶契約當然終止,乙方即註銷其帳戶及依櫃檯中心「櫃檯買賣證券經紀商申報客戶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規定申報違約,代辦給付結算手續,並得向甲方收取相當成交金額百分之二之違約金。
乙方依前項規定代辦給付結算所受之證券或代價,應於甲方違約之次一營業日在乙方開立之違約專戶予以處理,處理所得抵充甲方因違約所生之債務及費用後有剩餘者,應返還甲方;如有不足,得處分因其他委託買賣關係所收或應付甲方之財物予以抵扣取償,如仍有不足,再向甲方追償。
乙方依前二項規定處理後,應即依櫃檯中心「櫃檯買賣證券經紀商申報客戶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申報,並通知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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