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系統與交易資訊傳輸系統發生故障及中斷之處理措施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20202549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6452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200058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13年1月22日)

所有條文

  1. 本處理措施依本公司業務規則第一百十六條之規定訂定。
  1. 本公司交易系統或交易資訊傳輸系統(以下簡稱交易系統)發生故障或中斷致期貨交易契約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本公司查明後,即宣布該契約一般交易時段或盤後交易時段暫停交易:
    1. (一)全部期貨商無法輸入委託資料。
    2. (二)全部期貨商無法接受成交回報。
    3. (三)無法撮合或行情資訊全部無法揭示。
    4. (四)其他因交易系統發生故障或中斷影響契約交易者。
  1. 經本公司宣布暫停交易之期貨交易契約,如能於該交易時段收盤前二十五分鐘排除暫停交易之原因者,本公司即宣布該期貨交易契約恢復交易;否則宣布該期貨交易契約停止交易。
  2. 前項經本公司宣布暫停交易者,以其各到期契約收盤時間最早者為準。
  1. 本公司宣布恢復交易後之處理方式:
    1. (一)期貨交易契約經本公司宣布恢復交易,先以集合競價方式重新開始撮合,之後採逐筆撮合交易,並於該契約交易規則所訂定之交易時間收盤。但客製化契約恢復交易重新開始撮合時,不適用集合競價之規定。
    2. (二)期貨交易契約依前款所定方式重新開始撮合前一段時間內,本公司交易系統接受買賣申報輸入、撤銷及變更,但不接受聲明須全部成交否則取消之買賣申報、組合式買賣申報及一定範圍市價買賣申報,且於重新開始撮合前二分鐘內不得撤銷及變更。前述所稱之一段時間,於一般交易時段為十五分鐘,盤後交易時段為十分鐘。
    3. (三)故障排除後,如本公司電腦記憶體資料全部存在時,除聲明須全部成交否則取消之買賣申報、組合式買賣申報及一定範圍市價買賣申報應失效外,其前未成交之買賣申報當盤仍然有效,優先順序不變;如本公司電腦記憶體資料部份或全部滅失時,其前未成交之買賣申報全屬無效,但期貨商應於確定其前輸入之買賣申報確實未成交或取消後,始得重行輸入該未成交之買賣申報。
    4. (四)恢復交易後之買賣申報及撮合成交方式依本公司業務規則及有關規定辦理。
  2. 客製化契約恢復交易前十五分鐘內,本公司交易系統僅接受該契約之買賣申報撤銷,不適用前項第二款規定。
  1. 全部期貨交易契約經本公司宣布暫停交易後,於該交易時段收盤前二十五分鐘均未能恢復正常運作,本公司即宣布該交易時段停市。
  1. 本公司公告暫停交易、恢復交易、停止交易或停市時,應透過交易資訊發布管道或媒體傳輸工具予以宣布。宣布暫停交易時,以故障前最後一筆成交價格,作為當盤恢復交易時之參考價。如無成交價格,則以當盤開盤參考價作為恢復交易時之參考價。
  1. 本處理措施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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