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符合下列事項者列為必要受查公司,但經分析後認為無須執行查核者得不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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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務報告形式審閱所發現異常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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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營權異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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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營業範圍重大變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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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經營權異動且營業範圍重大變更,致上櫃有價證券經停止買賣或變更交易方法,嗣符合本中心業務規則相關規定而恢復有價證券之普通交易方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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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凡達到前款第(一)目之 3、4、8且金額重大,而未於上一季執行專案審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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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最近三年連續虧損,且當期稅前淨利較去年同期增加數占財務報告所列股本比率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但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前開有關股本百分之三十之計算應以權益百分之十五替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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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稅前淨損較去年同期增加數占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率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但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前開有關股本百分之三十之計算應以權益百分之十五替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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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發行公司債到期有還款疑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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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現金及約當現金占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例過大且無資本支出計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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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預付款項金額或變動比率重大異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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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從事衍生性商品未實現損失逾新臺幣一億元且達權益百分之三以上,或當期以交易為目的之未沖銷契約金額占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百分之四十以上。但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前開有關股本百分之四十之計算應以權益百分之二十替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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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會計師於年度財務報告轉投資事業採用其他會計師查核工作比重過高者。期中財務報告轉投資事業採用其他會計師核閱工作且未經會計師核閱之比重過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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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財務及交易資訊重點專區注意資訊本季增列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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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財務報告有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變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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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應收款項、存貨金額占權益比重偏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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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逾期一年以上之應收款項達一定金額或達權益一定比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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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當期無形資產增加或減少達 1億元以上且占總資產之比例達20%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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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公告營業額與會計師查核(核閱)數差異達 5%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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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獨立董事解任致審計委員會或薪資報酬委員會無法召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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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中心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