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辦理買賣申報整批撤銷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3月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20000591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第6點,自112年3月2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32300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本要點依本公司業務規則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
  1. 期貨商辦理買賣申報整批撤銷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於權限生效五個營業日前填具申請書(如附件)及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公司申請核准後,始得使用:
    1. (一)適用對象以期貨自營商或單一委託人之專用連線(Session)為限。
    2. (二)期貨商使用買賣申報整批撤銷以其本身或委託人遇系統異常或程式錯誤為限。
    3. (三)期貨商應依指定之連線或期貨商代號使用買賣申報整批撤銷。
    4. (四)期貨商應透過電文或網際網路輸入買賣申報整批撤銷至本公司電腦交易系統。
  2. 期貨商應訂定買賣申報整批撤銷之管理作業,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作業。
  1. 本公司電腦交易系統接受買賣申報整批撤銷後,其指定之連線或期貨商代號將停止接受新增、變更及撤銷買賣申報,並撤銷指定之連線或期貨商代號中尚未成交之買賣申報。但遇各期貨交易契約於本公司規定之不得撤銷買賣申報期間,不撤銷尚未成交之買賣申報。
  1. 期貨商確認使用買賣申報整批撤銷之原因排除後,應輸入恢復買賣申報至本公司電腦交易系統,其指定之連線或期貨商代號始可恢復新增、變更及撤銷買賣申報。
  1. 期貨商應於使用買賣申報整批撤銷後五個營業日內,向本公司函報說明使用原因。
  1. 期貨商違反本作業要點或其他與買賣申報整批撤銷作業相關之期貨管理法令者,本公司除得依業務規則第一百二十六條進行處置外,得視情節輕重,為下列之處置,並得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改善:
    1. (一)暫停、限制或禁止其部分或全部委託人使用買賣申報整批撤銷。
    2. (二)取消其使用買賣申報整批撤銷權限,且一年內不得再申請恢復。
    3. (三)依業務規則第一百二十八條暫停其交易。
  1. 本作業要點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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