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請放寬加收保證金指標之交易人應提供之財力證明種類,由本公會會員依其風險管理原則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自行訂定之。本公會會員得就下列放寬加收保證金指標方式擇一或並行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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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人提出財力證明之價值總金額,已逾其申請放寬加收保證金指標按交易人種類計算之部位限制數,依台指期貨契約計算所需原始保證金之 30%者,得對該帳戶之所有契約均放寬加收保證金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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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人提出財力證明之價值總金額,已逾其對個別契約申請放寬加收保證金指標按交易人種類計算之部位限制數,依該個別契約計算所需原始保證金之 30%者,得對該帳戶所申請之個別契約放寬加收保證金指標。交易人對個別契約申請放寬加收保證金指標所提出之財力證明總金額,得以對該帳戶之所有契約均放寬加收保證金指標所應提出之財力證明總金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