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短期票券天然災害與臨時放假日作業配合事項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2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5年2月1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150002319號函修正第3條條文(中華民國115年1月16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140048467號、中華民國115年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140154918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本配合事項依本公司短期票券業務操作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1. 本配合事項以票券金融管理法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1. 天然災害侵襲、公職人員選舉或其他不可抗拒事故之發生時,本公司之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是否正常營運,應以台北市公教機關是否停止辦公為準據,並依下列情況辦理:
    1. 一、如全天停止辦公時,本系統停止營運。
    2. 二、如上午照常辦公,下午停止辦公時,本系統應完成當日所有交割作業後,始得結束當日之營運。
    3. 三、如上午停止辦公,下午照常辦公時,本系統於當日下午一時三十分起正常營運。
  2. 因戰爭或其他極端情境,致本系統無法辦理交割或辦理顯有困難時,本公司得於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宣布本系統停止營運,並通報中央銀行。
  1. 本系統停止營運時,全體票券商及清算交割銀行之交割作業停止運作,當日所有作業均順延至次營業日辦理。
  1. 台北市以外地區因天然災害侵襲、公職人員選舉日或其他不可抗拒事故之發生,致當地公教機關全天停止辦公時,本系統除下列作業外均正常營運:
    1. 一、辦理承銷或首次買入之票券商位於放假縣市者,其已屆本系統延期保管送存短期票券登錄資料截止日之承銷或首次買入交割作業順延至次營業日辦理。
    2. 二、票券商與清算交割銀行經辦分行位於放假縣市者,其辦理之附條件交易履約交割作業順延至次營業日辦理。
    3. 三、交易性商業本票與銀行承兌匯票之原送存實券保管銀行分行或付款行位於放假縣市,當地之票據交換已停止者,該短期票券之兌償作業順延至次營業日辦理。
    4. 四、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發行銀行指定代付分行位於放假縣市者,該票券之兌償作業順延至次營業日辦理。
    5. 五、市庫券發行人或其委託之市庫代理銀行位於放假縣市者,該短期票券之兌償作業順延至次營業日辦理。
  1. 票券商與清算交割銀行當日應兌償之短期票券,如於營業結束前未接獲本系統發送之兌償入帳通知或退票通知時,應順延辦理其兌償作業。
  2. 投資人當日應兌償之短期票券,清算交割銀行於營業結束前,未接獲本系統發送之兌償入帳通知或退票通知時,應順延辦理其兌償作業。
  1. 台北市以外地區因天然災害侵襲、公職人員選舉日或其他不可抗拒事故之發生,致當地公教機關當日上午照常辦公,下午停止辦公時,當地之票券商、清算交割銀行經辦分行與實券保管銀行分行均應完成當日所有交割作業後,始得結束當日之作業。
  2. 如為上午停止辦公,下午照常辦公時,當地之票券商、清算交割銀行經辦分行與實券保管銀行分行應依照本公司當日規定之營運時間內辦理交割作業。
  1. 因天然災害或臨時放假日致順延辦理之兌償作業及附條件交易履約交割作業,本系統之補息作業依下列方式辦理:
    1. 一、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之兌償作業,由原發行銀行,依票載利率及延後天數辦理補息;其他短期票券之兌償作業不予補息。
    2. 二、附條件交易履約交割作業,由原承作之票券商,依原承作利率與延後天數辦理補息。
  1. 天然災害或臨時放假日之退票處理程序,本公司依財團法人台灣票據交換業務發展基金會台灣票據交換所之「部分地區停止辦公時,票據交換及退票紀錄作業辦理須知」及相關規定辦理。
  1. 本配合事項未規定者,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公布之其他作業要點、配合事項、業務手冊及技術手冊規定辦理。
  1. 本配合事項報請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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