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公司產業類別劃分暨調整要點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8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400665531號公告修正第5點,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142323號函)

所有條文

  1. 為確實劃分股票初次上櫃公司之產業類別,暨公司上櫃後因所營業務性質變更之調整需要,爰訂定本要點。
  1. 本要點係參酌行政院主計處編製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將上櫃公司產業類別劃分為食品工業、塑膠工業、紡織纖維、電機機械、電器電纜、化學工業、生技醫療業、玻璃陶瓷、鋼鐵工業、橡膠工業、半導體業、電腦及週邊設備業、光電業、通信網路業、電子零組件業、電子通路業、資訊服務業、其他電子業、建材營造、航運業、觀光餐旅、金融業、居家生活、油電燃氣業、文化創意業、農業科技、數位雲端、綠能環保、運動休閒及其他等三十種產業類別;但本中心得依市場需要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准後增加或變更產業類別。
  1. 發行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櫃時,其最近二個會計年度之財務報告,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依各該款規定劃分其產業類別:
    1. (一)最近二個會計年度之財務報告,有所營任何一項業務之營業收入占其全部營業收入之比率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以該項業務為其上櫃產業類別。
    2.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財務報告,有所營任何一項業務之營業收入占其全部營業收入之比率超過百分之八十以上者,以該項業務為其上櫃產業類別。
    3. (三)公司無法依前二款規定劃分產業類別者,以「其他類」為其上櫃產業類別。
  2. 發行公司初次申請或上櫃公司申請調整為生技醫療業,如以生物技術或生技食品產銷為主要業務者,需取得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等相關主管機關之核可,始得據以劃分為生技醫療業;另發行公司初次申請或上櫃公司申請調整為文化創意業或農業科技業,分別需取得文化部或農業部等相關主管機關之核可,始得據以劃分為文化創意業或農業科技業。
  3. 發行公司初次申請或上櫃公司申請調整產業類別,必要時,本中心得洽請申請公司檢具簽證會計師出具營業收入產生方式符合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評估意見,經檢視合理後始據以調整;但該發行公司或上櫃公司係屬特許事業者,應檢具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
  1. 初次申請股票上櫃之公司,其產業類別之劃分,本中心依要點三規定辦理時,得並就該公司主要商品之功能、用途及部門別營業損益比率、資產配置比率暨其他相關佐證資料,作為綜合考量之參考。
  1. 本中心每年定期檢討各上櫃公司之產業類別,對於所營業務性質改變或經營策略調整者,按其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檢送之最近二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依要點三及要點四之規定,公告重新調整其產業類別,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2. 上櫃公司得於申報年度財務報告後一個月內向本中心申請調整其產業類別。
  3. 依前揭第一項及第二項調整產業類別時,上櫃公司增加之營業項目雖符合要點三營業收入標準,惟經依部門別資訊核計,該營運部門之部門利益未達年度決算之股本百分之二以上者,不予調整。上櫃公司股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前開有關股本百分之二之規定,以年度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一計算之。
  4. 上櫃公司未能依其營收合理劃分產業類別或其他特殊原因,本中心得調整其至適當產業類別。
  1. 本要點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