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證券投資信託/顧問事業員工暨其配偶委託查詢期貨開戶及交易資料作業程序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3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2005371號函修正發布全文6點,並自113年5月1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為辦理證券投資信託/顧問事業(以下簡稱「投信投顧事業」,即受託人)接受所屬員工暨其配偶(以下統稱委託人)委託,向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查詢委託人之期貨開戶及交易等個人資料相關事宜,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1. 委託人概括授權投信投顧事業於特定期間內多次代理向本公司查詢其期貨開戶及交易等個人資料者,投信投顧事業應指派內部稽核人員或法令遵循業務人員驗證委託人(含員工暨其配偶)之身分及其委託事實。特定授權期間由委託人與受託人投信投顧事業自行約定之。
  2. 除委託人與受託人終止或縮短委託期間並通知本公司外,當事人間之爭議及任一方之主張均對本公司不生效力。
  1. 投信投顧事業指派內部稽核人員或法令遵循業務人員驗證委託人(含員工暨其配偶)之委託書時,應核驗其身分證件正本;若委託人為年齡滿二十歲之本國人、受監護宣告之人、華僑、外國人或大陸人士者,應核驗下列身分證件:
    1. (一)年齡滿二十歲之本國人:本人身分證正本。
    2. (二)受監護宣告之人如係員工之配偶,且員工為監護人者:監護人及受監護宣告人之身分證、足資證明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文件包括法院民事裁定書、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載明記事之戶口名簿等正本。
    3. (三)華僑:本人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華僑身分證明書或駐外機構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編製之投資人外資編號證明文件等正本。
    4. (四)外國人:本人外國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編製之投資人外資編號證明文件等正本。
    5. (五)大陸人士:本人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正本,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編製之投資人外資編號證明文件正本。
  1. 投信投顧事業接受委託人委託,代理申請查詢其期貨開戶及交易等個人資料,應檢具下列文件,指派專人(限該投信投顧事業在職員工,以下稱「被授權人」)親至本公司申請,經本公司核驗無誤後即受理申請:
    1. (一)申請書(附件1)、委託人名冊(附件1之附表)等正本及相關核驗文件。
    2. (二)委託書及委託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等影本(附件2);投信投顧事業切結書正本(附件3),並應加蓋公司及代表人章、內部稽核主管或法令遵循主管等簽名或蓋章。
    3. (三)委託人為年齡滿二十歲之本國人、受監護宣告人、華僑、外國人或大陸人士者,應檢附下列貼妥身分證件影本之委託書:
      1. 1、年齡滿二十歲之本國人:身分證正面。
      2. 2、受監護宣告人:監護人及委託人之身分證等正面、足資證明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文件包括法院民事裁定書、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載明記事之戶口名簿等。
      3. 3、華僑: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正面、華僑身分證明書或駐外機構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編製之投資人外資編號證明文件等。
      4. 4、外國人:外國護照或外僑居留證等正面,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編製之投資人外資編號證明文件等。
      5. 5、大陸人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正面,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編製之投資人外資編號證明文件等。
    4. (四)委託人曾改姓、名或姓名者,應另檢附載明變更記事之戶口名簿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等影本。
    5. (五)被授權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正本(附件4)。
    6. (六)被授權人每次辦理查詢申請事宜,應出示身分證正本以供查驗,如為華僑、外國人或大陸人士者,應出示下列身分證件正本,並檢附貼妥身分證件影本之申請書:
      1. 1、華僑: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正面、華僑身分證明書或駐外機構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等。
      2. 2、外國人:外國護照或外僑居留證等正面。
      3. 3、大陸人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正面。
  1. 申請查詢期貨集中交易市場帳戶或交易資料收費標準如下:
    1. (一)查詢開戶資料或自申請日起算往前推算1年內之交易資料,免費。
    2. (二)查詢自申請日起算,超過1年未滿5年之交易資料,每件收取作業工本費新臺幣(以下同)100元,並按年加收電腦處理費100元,不足1年者以1年計。
    3. (三)查詢自申請日起算,超過5年之交易資料,每件收取作業工本費100元,並按年加收電腦處理費150元,不足1年者以1年計。
    4. (四)若查詢結果報表超過10頁且需列印,超過10頁部分每頁酌收5元,相關費用由被授權人辦理時繳納。
  1. 本作業程序經總經理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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