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99年12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09910007 640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第14條、第24條條文及第14條、第18條之格式 b、格式 c、格式二~四、格式二~六;除第8條第5款、第7款、第14條 第18款及第18條之格式二~四、格式二~六自 100年1月1日施行外,自 發布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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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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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財務報表附註除應將母公司及子公司之附註納入外,並應揭露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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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母公司與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間之業務關係及重要交易往來情形及金額。(格式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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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者,應分別列明子公司名稱、持有股數、金額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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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及第三章之規定,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準用之,除本會另有規定者外,得免編製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