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99年12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09910007 640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第14條、第24條條文及第14條、第18條之格式 b、格式 c、格式二~四、格式二~六;除第8條第5款、第7款、第14條 第18款及第18條之格式二~四、格式二~六自 100年1月1日施行外,自 發布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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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表附註應揭露本期有關下列事項之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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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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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轉投資事業股票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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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得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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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處分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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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與關係人交易之手續費折讓合計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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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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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出售不良債權交易資訊(格式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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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申請核准辦理之證券化商品類型及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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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足以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決策之重大交易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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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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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及合計持股情形。(格式 H)(二)對被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具有控制力者,須再揭露被投資公司從事前款第二目至第八目交易之相關資訊,以及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保證、期末持有有價證券情形、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之交易及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資訊。但被投資公司屬金融業、保險業、證券業等,且營業登記之主要營業項目包括資金貸與他人、背書保證及買賣有價證券者,得免將該等營業交易行為列入各該重大交易應揭露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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