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認購(售)權證作業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0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400753011號公告修正第6點附表七,自114年10月3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500321號函、中華民國114年10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147988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本中心承辦人員於受理證券商申請其擬交易之議約型認購(售)權證申請案後,應就申請書件及其附件,進行審查。其審查要點、程序及期限如下:
    1. (一)檢查其所送書件是否齊全,並填具「交易議約型認購(售)權證書件檢查表」(附表六之一),如發現檢送書件不齊全者,即簽報予以退件。
    2. (二)審查要點:
      1. 1.檢查議約型認購(售)權證交易契約,其內容是否符合權證審查準則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規定,並填具「議約型認購(售)權證交易契約檢查表」(附表七之一)。
      2. 2.檢查證券商提出之風險沖銷策略是否具體說明交易該議約型認購(售)權證之各種可能風險與損失,及其因應之避險措施並填製「議約型認購(售)權證預定之風險沖銷策略檢查表」(附表九之一)。
    3. (三)本中心承辦人員自受理該議約型認購(售)權證申請案日起,應於當日完成交易契約之審查;經審查同意後,並發給同意函。
    4. (四)承辦人員經檢查證券商所送之申請書件,有不合本點第二目規定之情事者,經簽奉本中心總經理核可後退回其申請案。
    5. (五)本中心承辦人員應按月彙總議約型認購(售)權證之申請案資料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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