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30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5311號函修正第21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14年10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84482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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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閉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上市後,因每一受益權單位之集中交易市場平均收盤價格低於同期間平均淨資產價值,符合基金信託契約規定須定期開放接受投資人買回受益憑證,或下市後辦理投資人之買回申請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基金信託契約、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作業配合事項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