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30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5311號函修正第21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14年10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84482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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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其委任辦理基金買回業務之基金銷售機構應建立可於受益人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申請書件上明確註記其受理申請之日期及時間之機制,惟投資人如非以書面而是係以其他約定方式提出申請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其委任辦理基金買回業務之基金銷售機構之相關作業系統須具有明確記載上開訊息之功能,並保留稽核軌跡,備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