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30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5311號函修正第21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14年10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84482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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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銷售機構及其經理人或受僱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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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事業及其人員於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業務時,對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人之個人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