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30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5311號函修正第21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14年10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84482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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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除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有關規定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提出申請核准外,關於基金之銷售、申購、買回或於國外證券市場之上市買賣等事宜,應依募集地國主管機關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其追加募集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