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擔保放款契約書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1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52709號函修正第1條、第2條、第4條至第6條、第8條、第9條至第11條、第13條、第18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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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以乙方主營業處所為履行地;甲乙方及連帶保證人間因本契約所生爭議,同意以乙方主營業場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或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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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及其連帶保證人如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金融消費者,因本契約所生爭議,甲方及其連帶保證人應先向乙方提出申訴,乙方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提出申訴之甲方及其連帶保證人;甲方及其連帶保證人不接受處理結果者或乙方逾上述期限不為處理者,甲方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