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擔保放款契約書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0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52709號函修正第1條、第2條、第4條至第6條、第8條、第9條至第11條、第13條、第18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乙方依規定應通知甲方之事項,其通知以郵寄、甲方當面簽收、電子化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為之。
  2. 甲方要求乙方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者,應事先出具書面或電子同意書;乙方通知甲方限期辦理之截止日,與郵寄通知方式所定截止日同。
  3. 乙方之通知以郵寄方式寄發者,如甲方未依前條規定通知已變更之地址或通訊處,或有其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無法送達時,該通知於郵局第一次郵遞日生效。
  4. 乙方之通知由甲方當面簽收者,甲方簽章應與留存於乙方之簽章樣式相符並附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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