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擔保放款契約書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1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352709號函修正第1條、第2條、第4條至第6條、第8條、第9條至第11條、第13條、第18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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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於擔保放款期限屆滿前,得提出以原提供之擔保品申請新筆放款,並指定用於償還屆期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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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瞭解並同意乙方於接獲申請時,應重新審視甲方信用狀況及審核擔保品,並於必要時要求甲方增提擔保品,且乙方享有准駁之權利。甲方得就核准新貸金額與應償還放款及利息相抵後之餘額對乙方收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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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瞭解並同意如未依乙方指示先行補足前項差額,乙方有權隨時拒絕甲方該新筆放款之申請。